四川大學教授 左衛民
   左衛民
  黨的十八屆三中、四中全會將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列為工作重點非常必要。
  一是構建科學合理的選拔任用機制,確保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能力和水平。現在,要把選拔人民監督員的職責交由司法行政部門行使。司法行政部門怎麼確保人民監督員參與刑事訴訟的能力和水平?這個問題非常重要。最高檢要和司法行政機關協商,建立科學的人民監督員選拔標準,使人民監督員在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具備監督能力。
  二是促進人民監督員制度進一步發展。現在,人民監督員制度主要適用於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。即使如此,人民監督員參與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比例也是有限的。下一步,應當擴大人民監督員制度的適用範圍。首先,人民監督員制度應當不再局限於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。在一定條件下,檢察機關偵查終結決定起訴的,審查起訴、決定移送起訴的案件,也可以適當地由人民監督員進行監督。特別是在偵查、起訴階段,被告人的律師與檢察院之間的分歧較大,甚至存在根本性分歧的案件,人民監督員可以介入監督。其次,人民監督員制度應適當擴展到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。檢察工作體現司法民主性,今後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範圍應適當擴展。從現實生活來看,社會公眾真正關心的案件,可能不是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;相反,可能是一些普通的刑事案件。對於公眾關註度非常高的案件,雖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,人民監督員也可以進行監督。  (原標題:擴大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範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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